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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教务科【2017】09号文件:水利与土木工程学院实验教学规范

2017-05-05  点击:[]

东北农业大学水利与土木工程学院

水利教字[2017] 09号文件

水利与土木工程学院实验教学规范

《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实践育人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思政[2012]1号)中指出,实践教学是学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深化课堂教学的重要环节,是学生获取、掌握知识的重要途径。各高校要结合专业特点和人才培养要求,分类制订实践教学标准,增加实践教学比重,要全面落实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对实践教学的基本要求,加强实践教学管理,提高实践教学质量。为规范实验教学秩序,营造实验教学,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范。

一、课前准备

(一)任课教师根据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编写实验教学大纲,撰写教学日历,选定符合实验教学大纲要求的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或有特色的自编实验讲义。

(二)任课教师应编制相关教学文件与教学档案,包括实验课表、教案、讲稿、实验项目卡片(包括课程名称、实验项目内容、实验类型、实验学时、分组人数、基本仪器及套数、主要原材料及消耗品等)、仪器使用操作说明书(包括功能介绍、操作说明、注意事项等)等。

(三)新任教师应进行试讲试做,撰写教师试做实验报,合格后方可参加实验指导。

(四)任课教师应认真备课并进行实验预演,根据实验情况确定实验方案;根据实验教学要求准备好所需仪器设备和材料,并落实安全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以保证实验按时顺利开出。

(五)任课教师应结合仪器、设备数量等合理确定学生分组人数,以确保每个学生都有独立操作和完成实验的机会。

二、实验过程

(一)任课教师每次上课至少提前十分钟到实验室。

(二)任课教师应检查学生的预习情况,向学生介绍实验的目的与要求、实验原理、实验用仪器设备及操作方法、实验要求与注意事项,并督促学生严格遵守实验室相关规章制度(《学生实验守则》、《实验室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制度》等)。

(三)任课教师应严格执行课堂点名制度,并做好考勤记录。因故请假的学生应按要求补做所缺的实验。

(四)任课教师在实验过程中应巡回指导,耐心细致地回答学生的问题,不得无故离开实验室;认真记录学生实验情况,指导学生按照相关操作规范进行实验,及时纠正和处理学生的违规行为。

(五)每次试验后任课教师应认真填写实验日志。

三、实验环境

(一)每次实验课后,学生应将所用仪器设备复原,并由任课教师检查合格后方可离开实验室。

(二)每次实验课后,须留一组学生对实验室进行清扫,并由任课教师检查合格后方可离开实验室。

(三)任课教师承担相应实验室卫生与仪器设备维护及水电安全检查工作,实验室应每周清扫1次,每学期彻底清扫1-2次。

(四)实验室内各种物品摆放要合理、整齐,与实验无关的物品禁止存放在实验室内。

(五)实验室内贵重、精密仪器设备及易燃、易爆、剧毒物品应有专人管理。

(六)任课教师与学生均须认真学习有关安全条例与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实验室内安全设施、标志必须齐全有效。

四、实验报告

(一)每一个实验项目结束后,任课教师应要求学生及时分析、处理实验数据,按时提交实验报告。

(二)任课教师应认真批阅学生提交的实验报告(须体现批改痕迹,并采用红色笔批改),并及时进行反馈。凡实验报告不符合要求的,应退回并要求学生重写。

(三)每学期结束后,任课教师应将批改后的学生实验报告送至学院资料室存档。

五、实验课成绩评定

(一)考核

实验课课程考核包括日常考核和期末考核。日常考核依据学生平时实验表现、实验报告质量等确定;期末考核采取口试、操作考核等形式。旷课累计学时超过该实验课学时1/3以上(含1/3)者不得参加课程考核,实验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二)成绩评定

1.课内实验采用百分制,包括平时成绩(不得超过总成绩的30%)和期末考核成绩,将总成绩按照一定的比例(实验学时占总学时比重)折算后计入该门课程总成绩中。

2.单独设课实验课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包括平时成绩(不得超过总成绩的30%)和期末考核成绩。

3.期末考试结束后,任课教师应按照教务处要求做好成绩评定、录入及考试质量分析工作。

六、实验改革

(一)教学手段

任课教师应积极改进教学方法与教学手段,充分利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进行实验原理讲解及实验操作过程演示,以提高实验教学效果。

(二)综合性、设计性实验

任课教师应结合专业领域的发展,积极创造条件(包括改进、研发实验装置),逐步增加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数量,以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三)开放式实验

任课教师应积极申报实验中心开放项目,引导学生自主申报各类大学生创新项目,积极参与各类大学生竞赛及相关科研课题,利用业余时间开展创新性实验,以提高仪器设备利用率,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与科研精神。

七、附则

(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二)本办法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负责解释。

                                               水利与土木工程学院

二〇一七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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