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22日,矫勇副部长主持召开部长专题办公会,听取水生态补偿机制研究和有关工作情况的汇报,对下一步推动建立水生态补偿机制有关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建立生态补偿制度,是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水生态补偿机制是国家生态补偿制度的重要组成。建立水生态补偿机制,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2011年中央1号文件的重要任务。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部署,水利部高度重视并积极推进水生态补偿机制建设。重点开展了以下工作:
第一,在法律制度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确立了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开采矿藏或兴建地下工程导致生态环境问题的补偿制度。2010年新修订的《水土保持法》明确提出,将水土保持生态效益补偿纳入国家建立的生态效益补偿制度。2011年国务院出台的《太湖流域管理条例》规定,对损害水体功能的要采取补救措施,并对流域上下游污染物排放控制补偿原则作了明确规定。
第二,在政策措施方面。2011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提出,要“建立水生态补偿机制”,国务院办公厅在落实2011年中央1号文件政策措施分工中明确,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研究提出落实意见。2011年9月,我部研究起草了《建立水生态补偿机制的工作意见》(初稿),报送财政部。2011年,我部印发了《水利部关于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占用水利设施和水域补偿制度的指导意见》。2013年,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联合出台《关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规范了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支持低消耗用水、鼓励水资源回用、限制超额取用水,严格控制地下水过量开采,京津地区地下水资源平均征收标准提高到4元/立方米,促进水资源特别是地下水资源的保护。目前,我部配合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正研究制定《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定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防治。
第三,在项目及资金投入方面。2001年以来,中央共安排水土保持建设资金269亿元,用于重点流域和区域水土流失治理;累计安排中央投资约206亿元,用于黑河、塔里木河、首都水资源、石羊河、敦煌等生态保护和综合治理;实施了引江济太等一批应急生态补水工程,加强河湖水量生态调度。
第四,在水资源管理和保护方面。国务院出台《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确立“三条红线”和“四项制度”;国务院批复《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确定了全国4493个重要水功能区的功能定位和水质管理目标;开展饮用水水源地安全达标建设、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示范区建设;组织制定主要江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实施国家水资源监测能力建设项目,加强河流省界断面水质监测,为建立水生态补偿机制提供基础支撑。
第五,在重大专题研究方面。自2008年,我部组织有关科研技术单位和专家学者,开展了水生态补偿机制重大课题研究,深入调研和掌握了国内外水生态补偿实践情况,认真研究和吸纳全国人大、政协有关水生态补偿机制的建议意见,基本形成了建立水生态补偿机制的总体思路、框架体系和政策措施建议,为建立水生态补偿机制提供了研究基础。
第六,在参加生态补偿立法方面。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参加了《生态补偿条例》立法研究起草有关工作,开展了水资源保护和水土保持生态补偿典型调研,研究提出了《生态补偿条例》中有关水生态补偿的相关内容;参加了《关于建立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的若干意见》的研究起草等工作。
下一步,水利部将继续抓好现有工作中水生态补偿机制相关措施的落实,研究出台相关工作意见,开展试点工作,加快推进水量水质监测体系建设、水量分配方案制定等相关基础工作。
(来源:水利部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