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当前位置: 首页 > 相关新闻 > 政策法规 > 正文

【省教育规章2】黑龙江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2012年修订稿)

发布日期:2015-10-25 发布机构: 责任编辑: 阅读次数:[]

黑龙江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

(2012年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黑龙江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管理,促进教育科学研究事业的繁荣和发展,参照《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依据《关于加强全省教育科学研究工作的意见》(黑政办发〔2011〕54号)的有关规定和全省教育科学研究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研究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目标管理与过程管理相结合,重点管理与一般管理相结合,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从实际出发,积极探索、开拓创新,为教育改革和发展服务,为教育决策服务,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服务,为发展和繁荣教育科学服务。

第二章  组  织

第三条  黑龙江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管理机构为各级教育科学规划办和各单位教育科研管理部门。省教育科学规划办负责组织规划课题立项和管理;各市(地)、省直管县、有关企业教育科学规划办负责本辖区基础教育、中等职业教育规划课题立项推荐和课题管理;各大中专院校、普通中小学校、教育科研院所的科研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的课题立项推荐和课题管理。

第四条  省规划课题的立项、过程指导与检查、结题验收、成果鉴定等都要逐级进行。

第五条  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建立专家库,成立学科专家组,聘请专家对全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立项和结题进行评审,对研究过程提供学术咨询与指导。

第三章  课题类别和选题

第六条  黑龙江省教育科学规划设立重大课题、重点课题、规划课题和青年专项课题;同时设立牵动计划项目,牵动计划项目设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省教育行政部门急需研究的少数重要课题,经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审定,单独立项;涉及个别比较重要或相对薄弱的领域、学科,在有关单位和部门的资助下,可采取设置专项课题的形式单独立项。

重大课题一般以黑龙江省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为主攻方向,课题研究要对教育行政部门的重大决策、教育科学的学科建设和教育教学质量的大面积提高等具有重大促进和推动作用。

重点课题一般是课题指南重点引导的,课题研究要对促进教育改革和发展、促进教育决策和管理的科学化、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具有重要价值。

规划课题一般是符合课题指南要求,与自身教育教学实践相结合,适应教育科学发展需要,预期成果明确的课题。

青年专项课题专门用于支持35周岁以下的青年科研人员申报。

第七条  省教育科学规划的选题以指导实践和服务决策的应用研究为主,注重基础理论创新研究和跨学科的综合研究,鼓励团队协作研究,支持以成果开发、推广为目的研究,力求选题具有原创性、开拓性,避免低水平重复。

第四章  申  报

第八条  申请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主持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享有我国公民权,在我省各级各类学校、教育科研机构、教学研究机构、教育行政机构及其直属单位工作的在职人员。

2.能够参与课题的实质性研究工作,具有组织、实施课题研究的能力。

3.没有以主持人身份承担的在研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或以第一、第二课题组成员身份参与的相似研究内容课题;在上个五年规划期间无课题无故流失记录;在省其他机构或组织没有主持的在研同类课题。

4.重大课题、重点课题和规划课题申请人必须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不具备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须由两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本课题研究领域专家书面推荐,其中,中职学校和普通中小学校的课题申请人可由具有副高级职称的专家推荐),有主持教育科研课题的经历和良好信誉;省青年专项课题申请人及参加人必须年龄在申报课题当年1月1日未满35周岁,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已取得博士学位(中职学校、普通中小学校课题申请人取得硕士学位)。

第九条  课题承担单位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能够提供开展研究工作的必要条件并承诺信誉保证;

2.在上个五年规划中,对教育科研课题研究与管理认真负责、信用良好,无课题无故流失现象。

第十条  黑龙江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实行年度立项制度,采用网络申报的形式进行。

第十一条  申请人所在单位按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对申请课题的主持人进行审查,对课题设计论证等填报内容进行审核并承诺提供研究条件、承担课题管理职能及信誉保证,然后送上级教育科研管理部门。各市(地)、省直管县、有关企业教育科学规划办,大中专院校和厅直单位的教育科研管理部门要对本地区、本单位申报的课题进行初审把关,在规定期限内统一报送申报材料。

第十二条  申报资助课题或单位资助课题,申报时应予明确。申报资助经费课题应提供单位按要求配比经费的说明,申报单位资助课题须出具单位资助经费的承诺材料。

第五章  评    审

第十三条  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实行专家评审制。

第十四条  课题的评审程序为:

1.形式审查和分类。对申请人、承担单位、课题选题等进行审查,对审查合格的课题进行分类。

2.同行专家网络盲评。依据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立项评审标准对课题进行匿名评审,通过匿名评审的课题进入专家会议集中评审。

3.专家会议集中评审。通过审阅纸质《课题申请·评审书》对盲评结果进行二次评审。

4.审议:召开规划办主任会,审议专家会议评审结果。

5.公示:拟立项课题网上公示7个工作日。

6.审批:公示结束如无异议,报规划领导小组审批下达。

第十五条  评审组专家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评审纪律:

1.不得为不符合标准的课题说情;

2.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会议评审情况;

3.不得收受礼金或礼品。

第六章  经    费

第十六条  对于资助课题,承担单位要按1:1配比研究经费;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对所辖地区中职学校和普通中小学校的获资助课题给予1:1比例的经费匹配。单位资助课题的研究经费由课题主持人所在单位提供,经费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

第十七条  课题经费使用要按相关单位的财务制度办理。课题经费使用范围包括:

1.国内调研费、差旅费;

2.资料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邮费、图书购置费;

3.小型课题会议费;

4.成果印刷费;

5.劳务酬金及咨询费;

6.课题结题及成果鉴定费;

7.课题成果出版补助费。

第十八条  在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的范围内,课题主持人可按计划自主支配课题经费。课题主持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对课题资助经费的具体使用情况行使监督、检查职责。

第十九条  对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予以撤销的课题,追回下拨的资助经费。课题主持人无法赔偿的,由做出信誉保证在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七章  过程管理

第二十条  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实行分级管理。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对全部课题负有管理职责,并指导委托机构的课题管理工作。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分别委托市(地)、企业和省直管县教育科学规划办、各大专院校和教育厅直属单位的教育科研管理部门负责所承担课题的日常管理。课题主持人要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做好课题的自我管理。

第二十一条  课题主持人接到课题审批通知书后,应尽快确定具体的课题实施方案,在三个月内组织召开课题开题会,并及时将开题报告和按评议专家意见修改的课题实施方案逐级上报至省教育科学规划办。

第二十二条  开题会由市(地)、企业和省直管县教育科学规划办或大中专院校、厅直单位的教育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课题承担单位具体承办并承担相关费用。评议专家一般为3—5人。开题前,课题主持人要将课题实施方案和开题会筹备方案报上述有关课题管理部门审阅,接受其开题指导。开题报告和实施方案按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制定的统一格式撰写。

第二十三条  课题开题会的基本程序为:

1.宣读课题审批通知书;

2.课题主持人做开题报告;

3.专家评议并反馈意见;

4.课题组表态发言。

第二十四条  省规划课题实行年度报告制度。每年11月31日前,课题组应提交年度研究工作报告,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报各市(地)、省直管县、有关企业教育科学规划办或有关单位的教育科研管理部门。上述有关教育科研管理部门在课题报告的基础上形成本地、本单位所管省规划课题和青年课题的研究进展、研究成果、课题变更情况的年度综合报告,并于年底前报到省教育科学规划办。省重大、重点课题的年度报告也一并上报省教育科学规划办。

第二十五条  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对课题实行滚动管理。对课题进展不好、研究已失去立项时意义的课题予以降级或撤销,一年内没有开展研究的课题,取消其省规划课题资格;对于进展较好并取得突出成果或产生较大社会反响的课题可以滚动到上一级别课题。课题滚动由省教育科学规划办主任会议研究决定。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省教育科学规划办也将撤销课题:

1.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2.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

3.课题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

4.与批准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

5.获准延期,但到期仍不能完成;

6.首次鉴定退回补充研究的课题,再次鉴定仍不合格;

7.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8.超过规定结题时间一年以上没有结题,且没申请延期。

被撤销课题的课题主持人必须缴回课题立项审批材料的原件,在剩余的五年规划期内及下一个五年规划期间不得申请新课题。

第二十六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由课题主持人填写《重要事项变更申请书》,经所在单位同意,市(地)、企业、省直管县教育科学规划办、大中专院校或厅直单位教育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并加盖公章后,报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审批。

1.变更课题主持人、课题主要参加人;

2.变更课题承担单位;

3.改变课题研究成果形式;

4.对课题研究内容作重大调整;

5.课题完成时间提前或延后半年以上;

6.因故中止或撤销研究课题。

主持人、参加人、管理单位变更的,要有正当、充分、合理的理由,必须在课题结题期限达到前半年以上履行审批手续,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上述变更的课题,其变更事项将不予承认。省规划课题的名称原则上不得变更。

第二十七条  课题组原则上不得设立实验学校(基地),不得开展评奖活动,不准刻制课题组印章。对于私自设立实验学校(基地)、私自开展评奖活动、私自刻制印章的课题组,将追究课题主持人和课题承担单位的责任。确有必要设立实验学校(基地)的,必须经课题承担单位同意,市(地)、企业、省直管县教育科学规划办或大中专院校、省教育厅直属单位教育科研管理部门审核,省教育科学规划办批准备案,并控制数量,确保指导到位。设立实验学校(基地)还应得到实验学校(基地)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的认可,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严禁有关单位、人员利用课题组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十八条  加强课题档案建设。

从课题立项之日起就要按标准建立课题研究档案,按立项卷、过程卷、结题卷、成果卷立档并进行规范化管理。在课题研究过程中要对档案不断充实、归纳、分类、整理,直至课题结题。

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将对省规划课题试行电子档案建设与管理,对所有上报省教育科学规划办的材料都需同时提供或上传电子文档。

第八章  成果鉴定和结题验收

第二十九条  列入省教育科学规划的所有课题按期完成后,最终成果均需进行鉴定,通过鉴定后予以验收结题。

第三十条  所有课题均须填写《课题成果鉴定和结题验收申请审批书》,提交研究报告、成果公报和研究成果主件以及包括课题审批通知书、课题申请评审书、课题开题报告、研究方案、阶段总结、研究成果成效佐证材料等汇编材料一式三份。汇编材料要求有材料目录和页码,并进行比较规范的装订。

第三十一条  对课题研究成果的要求:

1.必须是自课题审批通知书下达日起课题组成员完成的课题研究成果。

2.课题主持人必须有独立完成或署名列第一的研究成果,课题主持人、第一、第二课题组成员必须参与课题主体研究成果的撰写。

3.重大课题:服务决策的课题研究至少有1项调查报告、研究报告或决策建议等成果被地厅级以上部门采纳和应用(提供证明),至少公开发表5篇系列论文;指导实践的课题研究,其主要研究成果在地市或同类院校内初步应用推广(提供证明),至少公开发表5篇系列论文;理论探索的课题研究,至少完成1部学术著作,在核心期刊至少公开发表5篇系列论文。对于中职学校、普通中小学校及幼儿园承担的课题,标准可适当降低。

4.重点课题:服务决策的课题研究至少有1项调查报告、研究报告或决策建议等成果被县处级以上部门采纳和应用(提供证明),至少公开发表3篇系列论文;指导实践的课题研究,其主要研究成果在县域或院校内初步应用推广(提供证明),至少公开发表3篇系列论文;理论探索的课题研究,至少完成1部学术著作,在核心期刊至少公开发表3篇系列论文。对于中职学校、普通中小学校及幼儿园承担的课题,标准可适当降低。

5.规划课题和青年专项课题:服务决策的课题研究至少有1项调查报告、研究报告或决策建议等成果被上级有关部门采纳和应用(提供证明),至少公开发表2篇系列论文;指导实践的课题研究,其主要研究成果在一定范围内初步应用推广(提供证明),至少公开发表2篇系列论文;理论探索的课题研究,至少完成1部学术著作或公开发表3篇以上系列论文。对于中职学校、普通中小学校及幼儿园承担的课题,标准可适当降低。

第三十二条  规划课题、青年专项课题由各市(地)、企业、省直管县教育科学规划办、各大专院校和厅直单位的教育科研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进行成果鉴定和结题验收,验收合格的课题,签署验收意见后报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审核。重大课题、重点课题结题工作由上述委托管理机构统一组织报送,由省教育科学规划办组织专家进行成果鉴定和结题验收。

第三十三条  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在每年6~7月、11~12月组织两次课题成果鉴定和结题验收活动,鉴定形式包括通讯评审和会议评审两种形式,采取通讯鉴定方式的,鉴定专家应分别提出成果等级评定,由组织鉴定单位综合后确定成果的等级并确定课题最终是否通过鉴定;采取会议鉴定方式的,由鉴定组确定成果等级及是否通过鉴定,并填写专家组鉴定意见。鉴定专家组设1位组长、4~6位成员,鉴定意见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成果鉴定等级合格以上的课题可办理结题验收手续,发给课题验收合格证书。对于成果鉴定等级为不合格的课题要退回补充研究。

第三十四条  课题结题时间以课题验收合格证书的签发时间时间为准。

第九章  成果的宣传、推广和评奖

第三十五条  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研究成果在出版、发表或向有关部门报送时,须在醒目位置标明课题名称、课题类别、资助单位及课题批准号等信息。省教育科学规划办有权对科研成果进行宣传和推广。成果完成人拥有成果的署名权。

第三十六条  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各市(地)、省直管县、有关企业规划办,大专院校教育科研管理部门,各课题组和课题承担单位应采取各种积极措施加强对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成果的宣传。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逐步建立相对稳定的成果宣传渠道,充分发挥科研成果在教育决策和教育改革发展实践中的作用。

第三十七条  结题课题的成果公告均在省教育科学规划网上公布。对具有重要应用价值的成果要及时摘报各级教育决策部门或向教育界广泛宣传。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及其委托管理机构不定期召开课题成果报告会,组织多种形式的专题培训或学术研讨,促进成果的应用推广。

第三十八条  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每两年组织一次黑龙江省优秀教育科研成果评奖活动,评奖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和修改权属黑龙江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

上一页 [1] [2]

上一条:【省教育规章3】黑龙江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评选及奖励办法 下一条:【省教育规章1】黑龙江省高等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关闭

 Copyright©(2013) 东北农业大学 水利与土木工程学院
地址:中国·哈尔滨·香坊区长江路600号 电话:+86-451-55191502 传真:045155191502 邮编:150030 高校学院网站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