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财政厅、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财教〔2005〕11号
省直有关单位,各市(行署)、计划单列县(市)财政局、科技(信息)局:
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4]3号)精神,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共同管理的科技三项费用(不含高新技术产业化资金)更名为“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为规范和加强该项资金管理,制定了《黑龙江省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四月八日
附件:黑龙江省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