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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科技规章6】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新世纪优秀人才培养计划实施办法.doc

发布日期:2015-10-25 发布机构: 责任编辑: 阅读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青年学术带头人队伍建设,加速培养造就一大批拔尖创新人才,坚持自主创新,大力增强高等学校原始性创新能力,持续提升高等学校的学术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省教育厅决定设立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新世纪优秀人才培养计划(以下简称培养计划)。为保证该计划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该计划是黑龙江省教育厅设立的专项人才支持计划,支持高等学校优秀青年学术带头人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围绕国家和我省重大科技和工程问题、哲学社会科学问题和国际科学与技术前沿进行创新研究。其目标是从2006年到2010年的五年内,在我省省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以择优支持方式分批精选100名青年学术带头人或拔尖创新人才予以资助,同时也为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培养人才奠定基础。

第三条  该计划以项目形式体现,分年度进行,每年评审一次。评审工作坚持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遵循依靠专家、发扬民主、择优支持、公正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  省教育厅科技处负责培养计划实施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支持范围、规模和条件

第五条  支持范围限于全省省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

第六条  资助规模为每年20人左右。

第七条  本计划支持的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道德高尚,治学严谨,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团队精神。

2.一般应是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青年学术骨干支持计划项目(原骨干教师资助计划项目)获资助者,且项目已完成。

3.在教学改革、科学研究和高新技术工程化、产业化方面取得同行公认的创新性成果。

4.具有较大的发展潜力,拟开展的研究工作有创新性构想,并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从事本计划支持的研究工作。

5.在教学和科研第一线工作,具有博士学位,并受聘副教授级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

6.自然科学领域申请者年龄一般不超过37周岁,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申请者年龄一般不超过42周岁(以申报年度的11日前为限)

第三章  申报与审定程序

第八条  该计划每年集中申报一次, 实行限额申报,省教育厅根据有关高等学校的实际情况核定申报名额。由学校组织统一申报,不受理个人申报。

第九条  有关高校根据核定的申报名额、本办法规定的申报条件和本校实际情况进行遴选、推荐并填写、提交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新世纪优秀人才培养计划申请书。学校学术委员会应对申请人的学术水平、科研能力进行评审,提出审核、推荐意见后报省教育厅。

第十条  省教育厅组织有关领域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提出建议支持方案。

第十一条  省教育厅对建设支持方案进行审批,并正式公布名单。

第四章  支持措施

第十二条  资助期限为3年。资助经费额度,自然科学类为 20万元;哲学社会科学类为 8万元。资助经费主要用于资助期内的研究工作,一次核定,分年度纳入部门预算。入选者的支持经费由省教育厅和所在学校按1 1比例匹配。

第五章  管理

第十三条  获资助者在资助期间每年须填写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新世纪优秀人才培养计划年度进展报告,并附相关材料,经所在高等学校于1231日前向省教育厅科技处报送当年计划的执行情况。    

第十四条  在培养计划资助期结束的下一年度331日前,获资助者要填写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新世纪优秀人才培养计划总结报告,并附相关材料,经所在高等学校审核后报送省教育厅科技处。

第十五条  获资助者所在高校应严格执行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对资助经费单独建账,由获资助者支配,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克扣或挪用。资助期限结束后3个月内,由有关高等学校单独编制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新世纪优秀人才培养计划经费决算汇总表,通过学校主管部门报送省教育厅科技处。

第十六条  凡在培养计划资助下取得的成果,发表论著以及成果鉴定时,必须标注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新世纪优秀人才培养计划资助(英文为:Supported by Program for New Century Excellent Talents In Heilongjiang Provincial University,英文缩写为“NCET”)。

第十七条  凡入选培养计划并获资助者, 要保持工作的连续性, 原则上五年内不得调离学校。

第十八条  对未能正常履行工作职责或调离高等学校教学、科研岗位的获资助者,或对违反职业道德、弄虚作假的获资助者,所在高等学校应及时向省教育厅提交书面报告,由省教育厅决定中止或撤销资助, 并提出相应处理意见。

第十九条  有关高等学校应加强对获资助者的跟踪管理,严格考核,大力支持其教学和科研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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