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10-2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调动全省农业科研、教学、推广等科技人员进行农业科技创新和推动农业科技进步的积极性,加速我省农业科学技术事业的健康发展,奖励在推动农业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农业科技工作者和组织,根据《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和《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办法》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设立省农业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并在委科技教育处设奖励办公室,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奖励的日常管理和评审工作。农业科学技术奖励的评审工作由奖励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奖励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由评奖办公室根据申报项目具体内容,从专家库中确定。
第三条 省农业科学技术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促进科学技术的综合组装应用、推广和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其推荐、评审、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非法干涉。
第四条 省农业科学技术奖奖励范围为全省种植业生产技术、经济 作物生产技术,农业机械化技术,水产及蚕峰养殖技术,植物保护、无公害及环境保护技术、生物工程技术、农村能源技术,推广,农业经济信息、经营管理,农业科技管理,以及农业教育研究管理的独立完成或第一完成单位和第一完成人的项目。
申报省农业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必须具有省农业委员会或市地以上 科技管理部门出具的科技成果鉴定证书。
第五条 省农业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负责对评审结果进行复审、审核、批准。
第二章 黑龙江省农业科学技术奖的设置
第六条 黑龙江省农业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省农业科技奖)分为以下类别:
(一)自然科学类;
(二)技术发明类;
(三)科学技术进步类。
第七条 省农业科技奖自然科学类授予在农业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要科学发现的科技工作者和组织。
重要科学发现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
(二)具有重要科学价值;
(三)得到省内自然科学界认同。
第八条 省农业科技奖技术发明类授予在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农业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等研制中有重大技术发明的人员和组织。
重大技术发明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尚未公开,或者有发明专利的;
(二)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的;
(三)在实施中取得显著效益或者具有明显的应用前景的。
第九条 省农业科技奖科学技术进步类授予在应用推广先进农业科学技术成果,或者完成重要农业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和组织。
(一)在农业技术开发方面,完成重要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在为社会公益事业服务的技术性基础研究(标准、计量、科技情报、环境保护、灾害防治等)中做出成绩,以及为农业科学化管理而进行的软科学研究,并应用于实践,产生较大影响的;
(三)应用、实施、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或引进、消化、吸收、开发、组装推广已有的先进农业科学技术成果(包括技术改造),特别是在农业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方面,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四)完成较大农业科技工程(项目),在工程(项目)实施中运用先进农业科学技术并有创新,以及应用农业高新技术在改造传统农业生产经营方式,提升农业生产科技水平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第十条 省农业科技奖励委员会根据每年评审结果,提出推荐意见,由奖励办公室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负责从中选择推荐申报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和省科学技术奖。
第十一条 省农业科技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
第三章 黑龙江省农业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授予
第十二条 省农业科技奖每年评审一次,时间为每年的11月30日--12月15日。
第十三条 省农业科技奖推荐部门或个人:
(一) 中、省直农业科研院所,省农业技术推广单位(含具有科 技推广职能的管理部门)以及大中专院校;
(二)市(地)农业委员会;
(三)经省农业科技管理部门认定,符合推荐资格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三条 推荐省农业科技奖时,应按规定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
第十四条 省农业科技奖的评审办法是:先由奖励办公室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对形式审查合格的申报项目按相近学科进行分组,聘请同行专家主审,若干名农业专家作为副审(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不能做为评审专家),各位专家根据评审情况给受审项目打分(或召开会议集中评审),报省农业科技奖奖励办公室。省农业科技奖励办公室将根据每一个项目的分值汇总后,向省农业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提出拟授奖项目的奖励种类,奖励等级、奖励人员和单位的建议,由省农业科技奖评审委员会进行复审、审核、批准。 省农业科技奖异议期自公布之日起20天,省农业科技奖励办只受理实名书面异议材料。
第十五条 省农业科技奖由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颁发获奖证书。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六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已经发现核实,由省农业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批准后撤销其奖励,追回获奖证书,并视情节轻重,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予以处分。
第十七条 推荐单位和科学技术专家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奖励的,由省农业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予以通报批评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
第十八条 参与评审活动的有关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黑龙江省农业科学技术奖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