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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科技规章10】黑龙江省农业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15-10-25 发布机构: 责任编辑: 阅读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黑龙江省农业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科学、公正地进行农业科学技术奖的评审,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省农业科学技术奖各奖项的推荐、评审、授予等有关活动。

   第三条 省农业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实行公开、公平、科学、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干预。    

   第四条 省农业科学技术奖授予在农业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农业科技工作者和组织。在农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中仅从事管理和辅助工作的人员或者组织不得作为获奖者。    

   第五条 省农业科学技术奖是授予科技工作者和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六条 省农业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日常工作由其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公室")负责,奖励办公室设在省农业委员会科技教育处。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一节 自然科学类  

   第七条 《办法》第七条(一)所称"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是指该项自然科学发现为国内外首次提出,且主要论著为国内外首次发表,并在科学理论、学说上有创见,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创新,以及在基础数据的收集和综合分析上有创造性和系统性的贡献。

   《办法》第七条(二)所称"具有重要科学价值",是指在学术上处于国际领先或者先进水平,对于科学技术的发展有重要意义,或者对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办法》第七条(三)所称"得到自然科学界认同",是指主要论著已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或者作为学术专著出版一年以上,其科学结论已为国内外同行引用或已应用。

   第八条 自然科学类奖的主要完成人应当是主要论著的作者,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提出总体学术思想、研究方案,并指导研究工作。

   (二)提出创新性的研究方法和手段,或者提出研究方法和手段,以及对重要基础数据进行收集和综合分析等。

   (三)解决关键性学术疑难问题或者实验技术难点。

   第九条 自然科学类奖的主要完成单位应是在成果的研究过程中,主持或参与研究的制订及组织实施,并提供技术、经费或设备等条件,对该项成果的研究起到重要作用的。获奖单位必须是第一完成人所在的单位。自然科学类奖每个项目授奖人数一般不超过5人。

   第十条 自然科学类奖的评审标准为:

   (一)前人尚未发现,在科学上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学术上为国际先进水平,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广泛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其分支学科或相关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在科学上取得重要的发展,学术上为国内领先水,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在科学上取得重要价值,学术上为国内先进水平以上,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促进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影响的,可评为三等奖。  

   第二节 技术发明类  

   第十一条《办法》第八条所称的农业新产品包括各种仪器、设备、器械、工具、零部件以及生物新品种等;新工艺包括农业、农产品加工、生物工程等各种技术、方法等;新材料包括用各种方法获得的新物质等。 技术发明类奖的授奖范围不包括依赖个人经验和技能、技巧又不可重复实现的技术。

   第十二条《办法》第八条(一)所称"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或者由发明专利的" ,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为国内外首创,或者虽然国内外已有但主要技术内容尚未在国内外公开出版物、媒体及各种公众信息渠道上发表或者公开,也未曾公开使用,且经指定查新机构认定的。

   《办法》第八条(二)所称"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与国内外已有同类技术相比较,其技术构思有实质性的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主要性能(性状)、技术经济指标、科学技术水平及其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和意义等方面综合优于同类技术。

   《办法》第八条(三)所称"在实施中取得显著效益或者具有明显的应用前景",是指该项技术发明成熟,并实施应用一年以上取得较好的效果。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的技术发明成果,如农业动植物新品种、药品、食品、基因工程技术等,在未获得行政机关审批之前,不得推荐。

   第十三条 技术发明类奖的主要完成人应当是该项技术发明的部分或全部创造性技术内容的独立完成人。

   第十四条 技术发明类奖的主要完成单位是指发明成果的第一完成人所在单位,并对该项发明的完成起重要作用。技术发明类奖每个项目的授奖人数一般不超过7人。

   第十五条 技术发明类奖的评定标准为:

   (一)属国内外首创的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重要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国内领先水平,推动了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已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属国内外首创,或者国内外虽已有、但尚未公开的技术发明,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国内先进水平,促进了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已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属国内外首创,或者国内外虽已有、但尚未公开的技术发明,技术上有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国内先进水平,已产生了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具有较好的应用前景,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三节 科学技术进步类

   第十六条《办法》第九条(一)所称"农业技术开发方面",是指在农业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完成具有重大创新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生物品种,并将其应用推广。

   《办法》第九条(二)所称"社会公益方面",是指在标准、规划、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自然资源调查、环境保护、管理科学、医疗卫生、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和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的重大科技成果及其应用推广。  

   《办法》第九条(三)是指组装、集成推广应用国内外先进农业科技成果(技术),取得显著效益的。

   《办法》第九条(四)所称"较大农业科技工程(项目)",是指列入国家和省农业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要综合性农业科学技术工程(项目),包括重要新品种的培育和推广。在项目实施中有协作、攻关内容,技术、组织、实施难度较大。通过项目的实施提高农业整体技术水平和竞争力,效益显著。

   第十七条 科学技术进步类奖获奖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提出和确定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    

   (二)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大技术创新。

   (三)在成果转化和集成组装、应用推广过程中做出重要贡献。

   (四)在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技术实施过程中做出创造性贡献。

   第十八条 科学技术进步类奖的主要完成单位是指在项目研制、开发、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成果的完成起到重要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科技进步奖每个项目授奖人数,一等奖的不超过11人,二等奖的不超过9人,三等奖的不超过7人。

   第十九条 推荐为科学技术进步类奖的成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在技术上有重要的创新,特别是在农业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和名牌产品,或者应用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装备和改造,通过技术创新,提升传统产业,增加行业的技术含量、提高产品附加值;技术难度较大,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行业的领先水平。

   (二)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所开发的成果经过一年以上较大规模的实施应用,产生了很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实现了技术创新的市场价值和社会价值,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做出了很大贡献。

   (三)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成果的转化程度高,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提高了行业的整体技术水平、竞争能力和系统创新能力,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对行业的发展具有很大作用。

   第二十条 科学技术进步类奖的评审标准为:

   (一)技术开发方面:

   在技术上有显著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际先进水平,成果转化或推广程度高,创造了显著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作用,新增利税显著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领先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创造了较大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技术上有创新,有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创造了一定的经济效益,可以评为三等奖。

   (二)社会公益方面:  

   在技术和方法上有显著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际先进水平,并在农业实践中得到广泛应用,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对农业科技进步和发展,对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生态保护有重要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领先水平,在行业较大范围应用,取得了较大社会效益,对农业科技发展和农村经济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技术上有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先进水平,在行业得到应用,取得了社会效益,对农业科技进步和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有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三)较大农业科技工程(项目),以及应用农业高新技术在改造传统农业生产经营方式,提升农业生产科技水平项目:

   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完成了较大技术、组织、实施、管理难度农业科技项目,在技术和管理上有显著创新,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取得了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农业可就发展具有显著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技术和管理方面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接近国际先进水平,应用效果较突出,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或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农业可就发展具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技术上、管理上有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以上,应用效果较大,取得了一定的经济或社会效益,对国防建设和保障国家安全有明显作用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三章 推荐办法及评审

   第二十一条 凡符合农业科技奖奖励办法及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报奖人员和项目,应当在规定时间内,经所在单位审查、批准,统一向省农业科技奖奖励办公室(省农委科教处)提交省农业科技奖推荐书及相关佐证材料。市(地)、县农业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由省农委组织鉴定或书面委托市(地)农委进行主持鉴定,也可以由市(地)科技管理部门组织鉴定。市(地)、县(市)农业科技奖申报项目统一由市(地)农业委员会上报。

   第二十二条 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项目,经协商后,由第一完成单位组织申报、申请推荐。  

   第二十三条 推荐项目必须统一采用《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奖推荐书》的格式及软件系统,可到中国龙网[网址www.dragon.net.cn]进入省科技厅网址,或直接点击省科技厅网址〔网址:www.hljkjt.gov.cn〕查看或下载(省科技厅网页-机构职能-科技成果-科技奖励)。

   第二十四条 推荐项目必需使用推荐管理系统录入有关内容,并制作软盘一同报送。

   第二十五条 凡已获得过国家级、省、部级、市(地)级科学技术奖或者相当于本奖励级别奖励的成果,不得再次推荐。

   第二十六条 凡存在知识产权以及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争议,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推荐。

   第二十七条 对落选项目,在此后的研究、开发、推广应用活动中又获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重新推荐。

   第二十八条 推荐的项目应当按有关规定交纳项目评审费。

   第二十九条 奖励办公室负责受理推荐项目,并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为推荐奖励范围、推荐时间、推荐书和软盘录入是否符合要求。推荐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还需审查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推广应用情况等。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佐证材料不符合要求的项目不能提交评审。

   第三十条 经形式审查合格的推荐项目,由奖励办公室按其相近学科进行分组,采取从专家库中聘请同行专家主审的方式进行评审。各学科评审组向奖励办公室提出拟授奖项目的奖励种类、奖励等级、奖励人员和单位的建议,奖励委员会在听取奖励办公室的汇报的基础上,对授奖项目进行复审、审核和批准。 省农业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委员参加的会议表决结果有效。自然科学类、技术发明类和科学技术进步类的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应当由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多数(含三分之二)通过。  

第四章 异议及处理

   第三十一条 经奖励委员会批准拟授奖的项目,以公告的形式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自公告之日起一个月可提出异议,逾期未提出异议的或在期限内提出异议的,经复议仍维持原评审结果的即为授奖项目。

   第三十二条 对获奖项目提出异议者,必须以书面形式写明项目名称、获奖等级以及自己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地址。对所提出的异议,应包括有关证据。凡不按要求提出的异议,不予受理。

   第三十三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对涉及获奖候选人所完成成果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和推荐书填写不实所提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单位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评审等级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三十四条 实质性异议由奖励办公室会同有关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专家协助处理。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专家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如期做出答复。非实质性异议由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专家负责协调,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奖励办公室审核。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专家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调查、核实报告的,作为弃权。涉及国家安全成果的异议,由有关部门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奖励办公室。

   第三十五条 参加处理异议问题的单位和工作人员,要以对国家、对人民负责的态度,严肃认真、实事求是、秉公办理、严守秘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省农业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〇〇二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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