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市直有关委、办、局,各区、县(市)财政局、科技(信息)局:
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4]3号)和《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财教[2005]11号)精神,哈尔滨市财政局、哈尔滨市科学技术局共同管理的科技三项费用(不含高新技术产业化资金)更名为“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为规范和加强该项资金管理,制定了《哈尔滨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附件:哈尔滨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