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教兴市”和“人才强市”战略,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加快科技创新人才高地建设,调整优化我市科技人才队伍结构,特设立哈尔滨市科技创新人才研究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设立的宗旨是:充分发挥政府科技资金的引导、放大作用,支持优势高新技术领域的学科带头人和青年拔尖人才广泛开展科技创新活动,支持企业培养行业领军科技创新人才,支持培养优秀的科研团队,支持培养区县支柱主导产业技术骨干。培养一支高素质科技人才队伍,造就一批在国内外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优秀学科带头人、高新技术创业带头人,促进优秀青年科技创新人员的迅速成长。
第三条 专项资金为无偿资助,经费来源于市应用技术研究开发资金,项目成果的权益归受益资助者所在单位和市科技局共有。
第四条 市科技局负责项目的受理、评审、立项等工作,并开展组织实施、管理和鉴定验收工作。
第二章 条件与范围
第五条 申请哈尔滨市科技创新人才研究专项资金应具备的条件:
1、优秀学科带头人。在某一学科、专业技术领域做出过具有国际水平的研究成果;或对本学科以及相关学科领域发展有较大影响,被国内外同行公认有创新性研究成果;或掌握某一学科、专业技术领域能影响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关键技术并对哈尔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者。申请者的年龄在50周岁以下(含50周岁),特别优秀的人才可适度放宽。
2、企业技术带头人。在提高企业的科技创新能力,引领企业技术创新,对本行业或专业技术发展有较大影响,成功完成国外先进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工作的核心技术骨干。申请者的年龄在50周岁以下(含50周岁),特别优秀的人才可适度放宽。
3、青年科技创新人员。在相关科学技术领域有创新性构思,有较稳定的研究方向,在学术及其研究成果产业化方面具有较大的发展潜力,具备实施项目的研究能力和可靠时间保证的青年科技工作者。申请者的年龄在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
4、留学回国人员。主持或参加过国际大型科研或工程项目,有较丰富的科研、工程技术经验,具有良好的专业素养,具备较强的创新意识和创新精神;在本行业或本领域有所作为、有所建树的留学回国人员,回国后继续从事科学研究和创新工作的。申请者的年龄在50周岁以下(含50周岁)。
5、学术著作出版补贴。科技工作者在理论研究、发明创造过程中有创新和较高水平,对实践有较强指导作用的论著出版给予一定补贴。著作内容应是反映国内最新科研成果、代表某学科领域先进水平,填补国家空白,具有开拓性和创新的著作,或在较高理论层次上对基础科学进行研究取得新成果的、社会上有较大影响的理论书籍,质量达到省级标准图书。
第六条 哈尔滨市科技创新人才研究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1、在哈尔滨市地域范围内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的科技人员,不分隶属关系、不分所有制、均可给予支持。
2、对自主创新,能形成自主知识产权、产生较高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项目给予支持。
3、研究项目是围绕哈尔滨市科技、经济发展重点,为解决哈尔滨市科研生产中的难题和开发新产品,可望在二、三年内取得研究成果的项目。
4、申请者具有独立科学研究能力,对所研究课题有一定的研究基础。
第七条 申请者所在单位应具备并能提供科研所需的仪器、设备和其它必备的科研条件,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
第八条 获得支持的项目将给予一定额度的资助。项目承担人所在单位要给予资金匹配,匹配额度应达到项目下达经费额度的50%以上。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九条 申请者根据各自科技活动的性质条件,选择申报类型,按照年度的“哈尔滨市科技创新人才研究专项资金项目指南”和“哈尔滨市科技创新人才研究专项资金申报须知”要求申报。
第十条 市科技局每年定期受理哈尔滨市科技创新人才研究专项资金项目申请,每年定期集中审批。
第十一条 经过市科技局初选的项目,由市科技局委托中介机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写出评审意见,填写评审表。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综合专家评审意见,商市财政局确定年度资助的项目和资金额度。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三条 审批下达后,市科技局同受资助者所在单位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后即可下拨经费。受资助者所在单位收缴管理费不得超过资助费5%。对没有给予项目匹配经费的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撤消,经费收回。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由市科技局和受资助者所在单位共同负责管理并监督项目经费的使用,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项目经费不得用于工资、福利和奖金,也不得用于基本建设、购置交通工具等与本项目无直接关系的开支。
第十六条 受资助者未能及时开展研究工作或擅自中止工作,须退还全部拨款,已支出部分由资助者所在单位偿还。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期间,不能安排受资助者三个月以上的出国任务和临时工作,项目未完成并验收前,受资助者不准调转工作。
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每年十一月底要提出项目进展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的书面报告,填写《哈尔滨市科技创新人才研究专项资金项目执行情况报表》,经所在单位审核后,报送市科技局。
第十九条 项目按合同完成后,须填写《哈尔滨市科技创新人才研究专项资金验收书》,经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鉴定或验收。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哈尔滨市青年科学研究基金、留学回国人员基金管理办法》、《哈尔滨市学科后备带头人基金管理办法》、《哈尔滨市学术著作出版补贴基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